1、法律分析:發改委立項想改辦單位及聯合會單位申請辦理新項目,申報工程信息,地區投資者簽定各類所需法律文件,待發展趨勢改革創新聯合會單位審批和辦理備案,派發審批文檔或辦理備案通知單。
2、境外投資備案需要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根據不同情況可能需要提供一些不同的資料。首先,您需要提供投資方的證件和注冊資本。如果是企業投資,則需要提供相關的企業文件,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等。如果是個人投資,則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和個人資產證明。
3、境外投資QDI備案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確保公司財務健康:國內公司已運營至少一年,且審計報告顯示無虧損。凈資產回報率高于5%,審批可能性隨比率提高而增大。資產負債率低于70%,顯示公司財務穩健。提交備案申請:向國家發改委或地方發改委提交批準備案申請。向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提交批準或備案申請。
4、ODI備案是指境外投資備案具體的英文是:OverseasDirectInvestment,境外投資及其備案過程可通俗描述為:國內企業對外投資取得國外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應當按照商務部和發改委的要求進行ODI備案/核準;通過ODI備案/核準后,人民幣資金可換成外匯并出境進行投資,而投資所得外匯亦可順利入境。
5、境外投資備案操作流程 填寫《境外投資備案表》,加蓋印章后,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報北京商委備案; 領取證書,并到發改委備案(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境外投資電子鑰匙; 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層面的管理工作,境外企業財務需按財務隸屬關系納入各級財政部門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職責包括執行法規、監督資產安全、審查財務活動、收取投資收益等。投資單位需負責所屬境外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定具體財務辦法并報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發布了編號為〔2011〕第10號的法令,旨在推進依法行政,強化法治政府建設。此舉是為了確保政府的立法工作能夠更好地適應河北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步伐。在2010年全面清理財政規章后,省政府于2011年10月9日舉行的第95次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了一系列規章的修改決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提高境外投資的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投資單位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行境外投資的機構、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國家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單位)。
投資正規的公司,避免步入灰色地帶投資讓個人資金打水漂。法律客觀:《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核準目錄》中規定的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范圍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總投資以新增投資額計算,并購項目總投資以交易額計算。第七條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FDI備案,全稱外商直接投資備案,是針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的管理程序。備案與核準是投資項目管理的兩種方式,主要區別在于項目規模與投資領域的不同。本文將詳細解讀FDI備案的相關事宜,包括備案模式、備案流程、所需資料、項目變更與監督,以及結匯的處理。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首先由國內企業直接向地方發改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地方發改委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首先,企業需向發改委部門申請項目,報送項目信息并簽署所需法律文件。發改委負責監督企業境外投資行業流向,符合條件的企業將獲得《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接著,商務部負責審批企業境外投資事項,符合條件的企業將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需在收到證書后2年內在境外開展投資。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行核準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投資正規的公司,避免步入灰色地帶投資讓個人資金打水漂。法律客觀:《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第一條 為了規范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提高境外投資的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投資單位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行境外投資的機構、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國家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單位)。
第一條為加強境外貿易、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正確處理國家與境外企業和我國職工以及國內投資單位的關系,有利于調動境外企業職工和國內投資單位的積極性,提高我國在境外投資的經濟效益,促進境外企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企業財務內控制度體系的框架具體地講,企業財務內控制度體系框架可分為以下五個方面:(一)原則性的財務、會計制度會計核算制度:(1)會計核算的體制;(2)主要會計政策;(3)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4)會計科目使用說明;(5)會計報表種類及其格式;(6)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層面的管理工作,境外企業財務需按財務隸屬關系納入各級財政部門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職責包括執行法規、監督資產安全、審查財務活動、收取投資收益等。投資單位需負責所屬境外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定具體財務辦法并報批。
未按本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等情形之一時,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