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明確禁止P2P進行債權轉讓,即P2P不得從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2、P2P監管要求第一確定P2P性質為網絡借貸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第二,平臺不能有資金池,自融和關聯自擔保。第四,監管屬于分類監管,網絡備案屬于電信部門,注冊屬于工商管理部門,日常數據管理備案屬于銀監部門,征信需要央行征信機構。
3、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4、P2P機構應先領執照后備案登記 《意見》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向注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備案不設置條件,不構成對網貸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5、進行P2P投資需自行承擔借貸可能產生的本息損失。雖然P2P監管細則并沒有如業內預測般設置P2P平臺的具體準入門檻,但是在信息披露、風險保障、資金托管等方面設置了較多規則,無疑提高了P2P行業的“隱形門檻”。
6、但強監管有助于行業洗牌,龍頭機構在規范透明的運作中更容易享受到市場分化的紅利。相對于普通的小貸公司,網絡小貸是一種新的模式,可以通過互聯網在全國范圍內操作,因此需要出臺統一的監管辦法。
借款人違約的風險你貸款給借款人的資金沒有抵押,即借款人未為貸款提供保證(如房子按揭貸款)。所以,如果借款人違約,沒有錢沒有財產的情況下,那么作為借貸人幾乎也無計可施,且只能承擔剩余未支付款項的損失。
P2P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P2P平臺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絡平臺就有被用作或者從事的風險。
經營不善,導致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平臺無法存續,因為P2P作為平臺收取的是兩塊收入,一塊是根據達成交易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另外一塊是會員費。P2P的支出是經營平臺所需要的一系列費用。
風險管理:P2P平臺存在信用風險和欺詐風險,需要對借款人和投資人的信息進行嚴格的審核和管理,以確保金融服務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監管問題:P2P平臺的監管尚不完善,存在一些監管漏洞和風險,需要加強監管和規范。

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又稱點對點網絡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而P2P公司本質是一個中介平臺。
p2p模式網絡信貸起源于英國,隨后發展到美國、德國和其他國家,其典型的模式為:網絡信貸公司提供平臺,由借貸雙方自由競價,撮合成交。
年國內首家P2P網絡借貸平臺在上海成立,讓很多敢于嘗試互聯網投資的投資者認識了P2P網絡借貸模式,其后一部分具有創業冒險精神的投資人隨之嘗試開辦了P2P網絡借貸平臺。
區別:企業的性質不同:(1)p2p借貸平臺主要扮演“中介”的角色,它主要為出借方和借款方提供相關的服務和信息。(2)小貸公司是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它并不具有中介的角色。
1、也就是說,哈銀消費金融有部分產品是網貸。網貸產品哈銀消費金融的網貸產品主要是有卡貸和優享貸。有卡貸可以為信用卡持有人發放現金貸款,用于日常消費。
2、P2P意即個人對個人(伙伴對伙伴)。又稱點對點網絡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屬于互聯網金融(ITFIN)產品的一種。
3、第一,定位不同。互聯網金融主要聚焦于傳統金融業服務不到的或者是重視不夠的長尾客戶,利用信息技術革命帶來的規模效應和較低的邊際成本,使長尾客戶在小額交易、細分市場等領域能夠獲得有效的金融服務。
4、服務對象不同吧,互聯網消費金融,指的就是向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互聯網金融服務方式。傳統P2P平臺一般情況下都是借給了有資金需求的中小企業,有可能用于廠房擴建,可能是用于企業運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