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的分類有:直接租賃;售后回租;杠桿租賃。
2、融資租賃(Financial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 ipment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3、簡單融資租賃 簡單融資租賃,也成直接融資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擇需要購買的租賃物件,出租人通過對租賃項目風險評估后出租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并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
1、由于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此外,融資租賃屬于表外融資,不體現在企業財務報表的負債項目中,不影響企業的資信狀況。
2、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應承租人(用戶)的要求與第三方(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由供應商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
3、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
4、融資費用分攤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等于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的折現率。在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擔保的情況下,與上類似,在租賃期滿時,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全部攤完,并且租賃負債也應減為零。
5、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第六條 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1、該標的物的范圍是一般通用生產設備。我國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融資租賃標的物包括哪些,只是概括性的規定。
2、我們結合兩個行業的實踐,認為融資租賃介入房地產業的機會在于--- 房產設備類融資 1.主要是電梯、空調、消防、大樓安防系統及照明等設備(包括軟件及安裝工程等費用)。
3、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4)租賃物不應是用于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于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